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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答题  甲公司委派业务员张某去乙公司采购大蒜,张某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大蒜授权委托书前往。  (6)丙公司将绿豆转卖给己公司的行为法律效力如何?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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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1)大蒜的所有权归甲公司。根据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在本题中,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大蒜交给丙公司时视为完成交付,因此,甲公司是大蒜的所有权人。
  (2)大蒜毁损的风险由戊公司承担。根据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3)甲公司不能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货款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规定,在合同订立之后,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不论是自己的原因,还是第三人的原因,都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4)乙公司不能同时适用定金条款及违约金条款要求甲公司承担责任。根据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并用。
  (5)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绿豆买卖合同有效。根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在本题中,张某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绿豆买卖合同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但甲公司通过向乙公司支付50万元绿豆货款的行为,表示其已对张某无权代理的行为进行了追认,因此,绿豆买卖合同有效。
  (6)丙公司将绿豆转卖给己公司的行为无效。根据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在本题中,丙公司将绿豆转卖给己公司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丙公司与己公司之间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因权利人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的行为,因此,丙公司将绿豆转卖给己公司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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