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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选题徐某与王某、赵某共同投资设立东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到2015年年底时,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也不能解决,于是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之诉讼。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 A 、徐某应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 B 、徐某应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 C 、徐某应以公司为被告
  • D 、王某、赵某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 E 、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应当注重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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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C,D,E】

本题考核解散公司的诉讼。解散公司诉讼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准许。所以选项C、D正确。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所以选项E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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