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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综合题(主观)
    题干:2023年7月1日,无权代理人甲以A公司的名义签发一张100万元的转账支票给B公司,该支票上记载收款人为B公司,付款人为乙银行,甲在该支票上签章。7月2日,B公司在明知甲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仍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不知情的C公司,以支付货款。7月3日,C公司将该支票捐赠给D基金会用于救灾,但未在支票上作任何记载。7月4日,D基金会为支付向E公司购买救灾物品的货款,将自己记载为收款人后,将支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7月5日,E公司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用于购买生产原料。后发现,F公司向E公司出售的原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7月6日,F公司将支票赠与G大学,用于设立奖学金。7月8日,G大学向乙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付款。G大学先后向E、F公司进行追索,均遭拒绝。后G大学又向D基金会追索,D基金会向G大学承担票据责任后,向A公司和甲追索,均遭拒绝。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题目:E 公司是否有权拒绝 G 大学的追索?并说明理由。
  • A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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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null】

E 公司有权拒绝 G 大学的追索。根据规定,持票人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由于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因此票据债务人可以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在本题中,F 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E 公司有权以此为由对 F 公司提出抗辩;而 G 大学因赠与取得票据,E 公司有权以对抗 F 公司的事由,对抗 G 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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