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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答题
    题干:李某、王某、林某、郑某于2020年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经营卫浴洁具销售。甲企业合伙协议约定:(1)李某为普通合伙人,王某、林某、郑某为有限合伙人;(2)甲企业的全部利润由王某、林某、郑某享有;(3)李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此外,甲企业的合伙协议对于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没有特别约定。2021年发生如下情况:(1)王某与金某共同投资设立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乙公司主营业务也是卫浴洁具销售。(2)林某拟参与选择承办甲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李某以林某系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为由拒绝。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题目:李某拒绝林某的理由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 A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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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null】

李某拒绝林某的理由不合法。

有限合伙人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林某有权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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