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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客观案例题
    题干:2016年8月10日,法院开庭审理甲市星辉食品加工厂违规使用发票案件。法院经审理查明:姜某在甲市开设星辉食品加工厂,其表哥张某为甲市地税局征管科科长。2015年度,张某指示姜某通过虚报亏损等手段为星辉食品加工厂少缴纳税款40多万元,占应纳税总额的11%,张某收取姜某10万元好处费;并找到本市汇鑫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汇鑫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3月至2016年3月期间,经张某介绍,吴某向甲市星辉食品加工厂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累计开出税额350万元,星辉食品加工厂进行抵扣,另支付吴某200万元,吴某将所得价款用于公司员工健身房项目。法庭审理过程中,证人李某(星辉食品加工厂会计)在法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证据不充分,公诉方进行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
    题目:本案中,关于汇鑫公司所涉犯罪表述正确的有( )。
  • A 、应认定汇鑫公司构成单位犯罪
  • B 、应认定吴某构成个人犯罪
  • C 、所涉犯罪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D 、所涉犯罪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E 、所涉犯罪为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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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C】

(1)选项AB:吴某是犯罪行为直接实施者,但其主观上有为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的故意,所得利益也实际用于公司,构成单位犯罪。(2)选项CDE:根本不存在商品交易,虚构商品交易内容和税额开具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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