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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答题
    题干:证监会2009年2月在对东贸上市公司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事实:(1)2008年3月1日,经东贸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东贸公司为奖励职工而收购本公司5.1%的股份,收购资金58000万元全部计入东贸公司的成本费用,截至6月1日,收购的股份尚未转让给职工。2008年5月10日,经东贸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东贸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而收购本公司股份2200万股,东贸公司于6月10日将其注销。(2)2008年5月,经东贸公司董事会同意,董事甲同东贸公司进行了一项交易,甲从中获利18万元。(3)东贸公司董事乙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了90万元的经济损失。2008年7月10日,连续180日持有东贸公司3.1%股份的W股东,书面请求东贸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监事会直至8月12日仍未对乙提起诉讼。(4)2008年9月,丙公司严重侵犯了东贸公司的专利权,给东贸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但东贸公司怠于对丙公司提起诉讼。
    题目:指出W股东还可以采取什么行动,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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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W股东还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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