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题(主观)
题干:甲、乙、丙三个人经协商后,决定成立一个普通合伙企业,共同经营服装加工生意,并签订了书面的合伙协议。甲、乙以现金的形式分别出资20万元和10万元,丙以劳务作价5万元出资,全体合伙人一致推举甲和丙执行合伙事务。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项:(1)甲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戊签订了一份价款为3万元人民币的服装购买合同,结果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装,已付出的3万元货款也未能收回。(2)乙不愿再经营服装加工生意,拟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丁。(3)丙在生产过程中,因一时疏忽,造成一批产品报废,使企业负债数万元。甲和乙一致同意将丙除名,于是作出书面决议:除名丙,并且因产品报废所欠债务由丙偿还。丙对被除名有异议,认为自己并非故意,并且因此所欠债务也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
题目:乙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丁,应符合哪些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