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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答题
    题干:李某的发廊于2011年1月开业,因一直未申报纳税,县地税局几次通知其申报,李某仍不申报。2011年10月7日县地税局稽查核定其欠缴税款5万元,并于2011年10月10日对李某处以补缴税款、滞纳金并罚款10万元的决定。王某是李某的好朋友,他认为地税局的罚款过重,所以劝李某不缴纳罚款。李某于2011年10月20日仅将税款和滞纳金缴纳且得到税务机关确认。同年11月14日,王某以自己的名义,针对罚款事项向市地税局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该市地税局2011年11月18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以李某未缴纳罚款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了王某。
    题目:如果李某对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和加收滞纳金的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市地税局能否受理?应于多少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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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市地税局应当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和加收滞纳金的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李某已经缴纳了税款和滞纳金,可以在缴纳税款和滞纳金后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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