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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一至事件三中,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做法是否妥当的判断及理由:
(1) 事件一中,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做法不妥当。
理由:不应该同时担任两个项目的项目经理。
(2) 事件二中,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做法不妥当。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而本事件中总承包单位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将全部结构工程分包给劳务公司,这不符合规定,况且还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3) 事件三中,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做法不妥当。
理由:在城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如需夜间施工的,在办理了夜间施工许可证明后,才可以进行夜间施工,并公告附近社区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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