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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答题
    题干:甲公司与乙公司进行货物贸易,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发货,甲公司以汇票支付。甲公司随即向乙公司开岀一张汇票,并将该汇票交给乙公司。已知,X银行在该汇票上承兑,但该汇票并未记载出票地。之后,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给丙公司,用以支付租金。该次背书时,乙公司在汇票上载明“不得转让”。丙公司取得该汇票后,又将该汇票背书给了丁公司,用以支付服务费。汇票到期后,丁公司作为汇票的持票人向X银行请求付款,遭到拒绝,X银行做成拒绝证明交付丁公司。于是,丁公司同时向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追索。三方分别提出拒绝的理由如下:(1)甲公司提出,乙公司并未如约向其发货,因此其无需承担该汇票上的票据责任;(2)乙公司提出,其背书时在汇票上载明“不得转让”,因此无需对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3)丙公司提出,该汇票未记载出票地,缺少必要的记载事项,应属无效。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题目:甲公司提出的拒绝理由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 A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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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null】

甲公司提出的拒绝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 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题述情况下,票据债务人甲公司提岀的抗辩事由,系在其与乙公司(即持票人丁公司的前手)之间发生,因此,甲公司不得以此对抗丁公司的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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