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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综合题(主观)
    题干:2011年6月,甲、乙、丙、丁拟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并订立了一份合伙协议,主要内容如下:(1)甲的出资为现金15万元;(2)乙的出资为现金5万元,于合伙企业成立后半年内缴付;(3)丙的出资为作价10万元的汽车一辆,丙保留对该汽车的处分权,不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4)丁以劳务作价5万元出资;(5)合伙企业由甲执行合伙事务。2011年9月,合伙企业成立。2012年2月,为了扩大经营规模,甲违反合伙企业的内部规定,越权代表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A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2012年3月,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运送至合伙企业所在地,合伙企业认为货物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退货。由于A公司和合伙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标的物质量要求,于是A公司与合伙企业协商,建议合伙企业改变该批货物的用途,同时向合伙企业承诺适当降低货物的售价。合伙企业接受了A公司的建议,但要求延期一个月付款,A公司同意后,因经营需要,A公司将合同权利转让给B公司,同时通知了合伙企业。
    题目: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权利转让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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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权利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本题中,A公司将合同权利转让给B公司时通知了合伙企业,所以合同权利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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