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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选题 张三、李四、王五共有一套房屋,各占三分之一,三人对房屋的管理没有进行约定。张三、李四未经王五同意,就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把房子出租给了甲做生意。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 、张三、李四的出租行为有效
  • B 、张三、李四的出租行为无效
  • C 、张三、李四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
  • D 、三人的共有属于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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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本题考核共有。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 2/3 以上(包含本数)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选项 B、C 错误。

三人是按照各自份额占有该房屋,属于按份共有。所以选项 D 错误。本题中,张三和李四共占共有物份额 2/3,故其出租行为有效。所以 A 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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