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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客观案例题
    题干:2015年3月上旬,甲服装公司发现上月本公司漏缴一笔税款,3月15日,甲公司安排财务主管到乙县地方税务局说明情况,因本公司新入职的财务人员不熟悉公司业务,导致计算错误漏缴税款7万元,当即补缴了该笔税款及截至补缴税款日的滞纳金。2015年4月,甲公司收到乙县地方税务局“乙地税罚(2015)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两份文件将发文日期提前至2015年3月5日,并要求甲公司将签收日期记载为相同时间,甲公司拒绝签收。2015年5月10日,甲公司以乙县地方税务局未依法告知其相关的权利为由向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5日后受理该案,但一直未予答复。2015年7月20日,甲公司以乙县地方税务局未依法告知其相关的权利为由向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乙地税罚(2015)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乙县地方税务局在法定举证期间没有提交答辩状和证据,且在案件审理期间,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关于撤销“乙地税罚(2015)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并向法庭出示该决定书,该决定书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乙地税罚(2015)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乙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县地方税务局的处罚程序违法,但基于“乙地税罚(2015)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被撤销,建议甲公司撤诉,甲公司表示拒绝。
    题目:根据税收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甲公司申请行政复议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 A 、甲公司可不经复议,而直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B 、甲公司是对行政行为的程序不服,只能申请行政复议,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 C 、甲公司应向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
  • D 、县政府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E 、县政府未作出答复视为维持县地方税务局的行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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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D】

(1)选项AB:对行政行为的程序不服的,不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况,甲公司有权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2)选项C: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3)选项D: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4)选项E: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以就该复议机关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但不视为维持被申请人的行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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