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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客观案例题
    题干:2014年2月3日,甲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以60万元价格向乙公司购买一辆客车。双方约定,购车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甲支付50万元,余款在2016年2月3日前付清。并约定乙公司保留客车所有权至甲付清全部款项之前。2月10日,甲未经其妻同意,以自结婚后购买、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住房作为抵押向丙银行(银行不知该住房为甲与其妻共有)贷款50万元,并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2月16日,甲将50万元贷款支付给乙公司后提回客车。甲请朋友丁负责跟车经营,双方约定:丁按年终纯收入的5%提成;经营中发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由甲承担。2015年6月,该车在营运途中与一货车相撞,车内乘客戊受重伤。客车因严重受损被送往己汽修厂修理,修理费3万元。经有关部门认定,货车驾驶员庚违章驾驶,应对该交通事故负全责。后甲以事故责任在货车一方为由拒付修理费。己汽修厂则拒绝交车。2015年12月,因甲贷款到期未还,丙银行请求对甲抵押的住房行使抵押权,遭甲妻反对。
    题目:下列关于本案抵押合同与抵押权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 A 、甲丙之间抵押合同无效
  • B 、甲丙之间抵押合同效力待定
  • C 、丙之抵押权自2月10日生效
  • D 、甲丙之间抵押合同有效
  • E 、若甲妻不同意抵押,则丙之抵押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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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D】

(1)甲丙之间的抵押合同无违法情节,应属有效,抵押合同无须办理登记。(2)丙银行对房屋归甲与其妻共有的事实不知情,且房屋只登记在甲的名下,丙银行构成“善意”,甲丙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抵押已经登记,丙银行可自完成抵押登记时起善意取得房屋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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