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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方案的设计:
①12月工资收入应纳税所得额=9500-3500=6000(元)
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限额=6000×30%=1800(元)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中捐赠1800元,未超过扣除限额,可以全部扣除。
12月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1800)×10%-105=315(元)
②从甲公司取得劳务报酬的应纳税所得额=30000×(1-20%)=24000(元)
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限额=24000×30%=7200(元)
从本次劳务报酬所得中捐赠7200元,未超过扣除限额,可以全部扣除。
实际应纳税所得额=24000-7200=16800(元)
从甲公司取得劳务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6800×20%=3360(元)
③从乙公司取得劳务报酬的应纳税所得额=25000×(1-20%)=20000(元)
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限额=20000×30%=6000(元)
从本次劳务报酬所得中捐赠6000元,未超过扣除限额,可以全部扣除。
实际应纳税所得额=20000-6000=14000(元)
从乙公司取得劳务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4000×20%=2800(元)。
由此可得:李某可采用将捐赠额分解的办法,首先用当月工资捐赠1800元,其余的13200元用劳务报酬收入捐赠,从甲公司取得劳务报酬捐赠7200元,从乙公司取得劳务报酬捐赠6000元,合计捐赠达到15000元。该捐赠方案的设计不仅没有使实际捐赠支出超过每次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避免了额外的税收负担,而且减少了从甲公司取得劳务报酬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规避了畸高收入被加成征收的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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