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单选题甲公司谎称自己有工程发包,邀请乙、丙、丁三家建筑公司来投标,这三家建筑公司经过认真准备都参加了投标,在所谓的“评标”之后,大家才知道真相。则以下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 A 、甲公司要赔偿这三家公司基于信赖有工程要发包而发生的损失
- B 、甲公司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C 、如果这三家公司没有实际损失,则甲公司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D 、如果这三家公司没有实际损失,则甲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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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D】
招标失败赔偿处理
(1)中标无效情况下的赔偿
对这类情况引起的重新招标,(招标投标法》中针对不同情况均有详细的赔偿叙述,《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在分清侵权或违约后再论赔偿损失的计量额度。建议按标底造价的0.15%计取赔偿费用,赔偿费用不低于10000元,另有损失时,再另行计取赔偿费用。
(2)逾时投标和放弃投标致使重新招标情况下的赔偿
受损害的对象为招标人和无过错的其他投标人。作为合同相对方的投标人应赔偿招标人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为保护“正在发生中的契约关系”,一般应采用赔偿限制原则。对于无过错投标人,有过错的投标人应赔偿其相应投标直接费用,以保护守约者的合法权益,这种情况下的赔偿处理往往容易疏忽。对放弃投标而致招标失败者,应采取其他相应措施予以处罚。建议有过错投标人向招标人赔偿标底造价的0.1%,不低于6000元,不高于15000元。
(4)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情况下的赔偿
情况类似于前文所述。有过错投标人应赔偿招标人的相应损失,并对无过错的其他投标人予以投标直接费用赔偿。建议有过错的投标人向招标人的赔偿额按前文所述比例数值计取或酌情减免。
(4)否决所有投标情况下的赔偿
所有投标人、招标人对招标失败均负有相应责任。评标委员会是游离于招标人和投标人的一个评审组织,在其认为所有投标均不符合招标要求的情况下,可认为要约与承诺不吻合,两个相对人各负其责,由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投标。
(5)对无过错投标人赔偿
额度的建议作为合同相对方的所有投标人,在招标失败情况下,过错在投标方时,应赔偿合同另一相对方—招标人所受到的损失,这点应是明确的;投标方内部无过错者与有过错者对招标失败负连带责任,因此无过错者由此应获得的赔偿最高额不应超过投标直接费用。投标直接费用不是比较数量化的指标,随项目大小、投人多少而不同,比照标底编制费用,建议按投标报价的万分之五计取,不低于4000元/家,不高于8000元/家。
当过错完全在于招标方时,投标人应获得相当于标底编制费用的补偿,按工程造价的千分之一补偿给每个投标人。

- 1 【建造师案例题】该工程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是否违反有关规定?为什么?
- 2 【建造师案例题】该工程招标是否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说明理由。
- 3 【单选题】2010年3月22日,甲公司谎称自己有工程发包,邀请乙、丙、丁三家建筑公司来投标,这三家建筑公司经过认真准备都参加了投标,在所谓的“评标”之后,大家才知道真相。则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 A 、甲公司要赔偿这三家公司基于信赖有工程要发包而发生的损失
- B 、甲公司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C 、如果这三家公司没有实际损失,则甲公司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D 、如果这三家公司没有实际损失,则甲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
- 4 【单选题】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对自己采购的材料质量进行严格控制,当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和设计不符时,( )是错误的。
- A 、工程师可以拒绝签收
- B 、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 C 、由此造成的工期拖延不予顺延
- D 、承包人可以将这些材料暂时存放于现场,并按照工程师的要求重新采购
- 5 【建造师案例题】该工程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是否违反有关规定?为什么?
- 6 【建造师案例题】该工程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是否违反有关规定?为什么?
- 7 【建造师案例题】该工程招标是否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并说明理由。
- 8 【建造师案例题】招标方式有哪几种?该工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且邀请三个施工单位投标,是否违反有关规定?为什么?
- 9 【单选题】采用邀请招标时,应至少邀请()家投标人。
- A 、1
- B 、2
- C 、3
- D 、4
- 10 【单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的院落相邻,甲为方便自己车辆进出,遂与乙约定:甲借用乙院内 道路通行,期限20年,甲一次性支付给乙50万元补偿费。双方签订合同并办理了地役权登记。2年后,甲拟定了下列方案,其中符合《物权法》规定的是( )。
- A 、甲拟将全部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丙,自由保留地役权
- B 、甲拟单独将地役权转让给了丁物业公司
- C 、甲拟将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和地役权一并转让给丙
- D 、甲拟将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丙,而将地役权转让给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