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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综合题(主观)
    题干:A公司为2009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的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为5000万元,其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可对外提供担保,金额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担保,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甲为A公司的董事长,未持有A公司股票。2011年12月,A公司的股价跌入低谷,甲以每股22元的价格购入A公司10万股,并向公司报告,2012年1月5日,甲以每股26元的价格出售了3万股股票,并向公司报告。丙在2012年1月5日买入A公司股票1万股,成为A公司的股东(不在A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丙从A公司的公告中发现了甲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事情后,于2012年1月9日要求A公司董事会收回甲买卖股票的收益,董事会一直未予以理会。2012年2月12日,丙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了一个诉讼,要求甲将股票买卖所得收益上缴给A公司。2012年3月13日,A公司在上交所连续20个交易日的公司持股情况一直如下状态:[002-004-004-000-9787010118857-image/002-004-004-000-9787010118857-006-001.jpg]
    题目:甲出售A公司股票的数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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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甲出售A公司股票的数量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012年1月5日,甲以每股26元的价格出售了3万股股票,超过了甲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不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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