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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答题
    题干:2023年10月,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简称A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甲以劳务出资;乙出资5万元;丙、丁各出资50万元;乙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合伙协议对其他事项未作约定。2024年1月8日,A企业与B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货款80万元,收到货物后7日内付款。2月26日A企业如约收到货物,但因资金周转困难一直未付款。7月,丙未征求其他合伙人的意见,以其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向C银行借款15万元。乙的朋友拟从银行借款10万元,请求乙为其提供担保。乙自行决定以A企业的名义为其朋友提供了担保。8月,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丁由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9月,B公司向A企业催要上述到期货款,因A企业无力偿还,B公司遂要求合伙人甲、乙、丁对该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丁以债务发生时自己为有限合伙人为由拒绝。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题目:丁拒绝向B公司承担责任的理由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 A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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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null】

丁拒绝向B公司承担责任的理由不合法。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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