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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综合题(主观)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辆汽车跑长途运输,四人各占1/4的份额。2011年2月1日,丁拟将自己1/4的份额作价10万元转让给戊。丁将该事项通知了甲、乙、丙,三人均表示反对,但无人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于是丁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戊。2011年3月1日,甲驾驶该汽车在运输途中不慎将路人王某的耕牛撞死,给王某造成2000元的经济损失。王某要求乙赔偿自己的损失,遭到乙的拒绝。2011年4月1日,甲提出将该汽车卖给张某,乙、丙同意,戊反对。张某支付了50万元的货款后,甲、乙、丙于4月10日将该汽车交付给张某,但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2011年4月20日,甲、乙、丙、戊四人以该汽车作抵押,向不知情的叶某借款30万元。当事人于4月20日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于4月25日办理了抵押登记。2011年5月1日,张某以该汽车作质押,向丁某借款35万元。5月10日,张某向丁某移交了该汽车。5月12日,丁某未经张某同意,以该汽车作质押,向不知情的郭某借款40万元,5月15日,丁某向郭某移交了该汽车。要求: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1)丁未经甲、乙、丙的同意,是否有权将自己1/4的份额转让给戊?并说明理由。(2)王某是否有权要求乙赔偿自己的损失?并说明理由。(3)甲、乙、丙未经戊的同意,是否有权将该汽车卖给张某?在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张某是否已经取得了该汽车的所有权?并分别说明理由。(4)叶某的抵押权何时设立?如果甲、乙、丙、戊不能清偿叶某的债务,叶某在行使抵押权时,张某能否以其所有权对抗叶某的抵押权?并分别说明理由。(5)郭某是否有权取得对该汽车的质权?其质权何时设立?并分别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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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1)丁有权将自己1/4的份额转让给戊。根据规定,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共有份额,无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2)王某有权要求乙赔偿自己的损失。根据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3)①甲、乙、丙有权将该汽车卖给张某。根据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甲、乙、丙同意后,其份额超过了2/3,因此,甲、乙、丙有权将该汽车卖给张某。②张某已经取得了该汽车的所有权。根据规定,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其所有权的移转仍以交付为要件,而不以登记为要件。
(4)①叶某的抵押权自2011年4月20日设立。根据规定,以交通运输工具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②张某不能以其所有权对抗叶某的抵押权。根据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5)①郭某有权取得对该汽车的质权。根据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法律保护善意质权人的权利。②其质权于2011年5月15日设立。根据规定,动产质权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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