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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答题
    题干:甲、乙、丙三个人经协商后,决定成立一个普通合伙企业,共同经营服装加工生意,并签订了书面的合伙协议。甲、乙以现金的形式分别出资20万元和10万元,丙以劳务作价5万元出资,全体合伙人一致推举甲和丙执行合伙事务。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项:(1)甲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戊签订了一份价款为3万元人民币的服装购买合同,结果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装,已付出的3万元货款也未能收回。(2)乙不愿再经营服装加工生意,拟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丁。(3)丙在生产过程中,因一时疏忽,造成一批产品报废,使企业负债数万元。甲和乙一致同意将丙除名,于是作出书面决议:除名丙,并且因产品报废所欠债务由丙偿还。丙对被除名有异议,认为自己并非故意,并且因此所欠债务也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
    题目:要求:根据以上情况并结合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2)对于甲与戊签订服装购买合同造成的损失,如果其他合伙人以事先未经全体合伙人商量为由而拒绝承担,其理由能否成立?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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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2)其他合伙人拒绝承担合同损失的理由不成立。因为甲执行合伙事务,他可以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在其授权范围内作出法律行为,该行为对合伙企业具有法律效力,由此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由此造成的损失也应由合伙人共同承担,构成合伙企业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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