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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题
    题干:甲公司应收乙的货款30万元(2008年1月20日到期);2月21日后,甲公司一直催告乙偿还债务,但乙到8月底仍未偿还,甲公司亦未采取其他法律措施。甲公司应付丁的货款180万元(2008年1月10日到期)。1月20日,丁请求甲公司偿还欠款未果。
    题目:丁是否有权代位行使甲公司对乙的债权?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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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丁有权代位行使甲公司对乙的债权。根据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所谓“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在本题中,甲公司对乙未采取其他法律措施,属于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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