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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和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的加工合同,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金额是否分别记载,均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费的合计数依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对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和原料金额不计税贴花。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和原材料费用,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税;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应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加工承揽合同万分之五,购销合同万分之三)应纳的印花税=(100000+4000)×0.3%+50000×0.5‰=5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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