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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综合题(主观)2010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下称“A企业”),主要从事铁皮的加工。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3月15日,乙未经甲的同意,自己同该企业订立了一份材料供应合同。另外,乙还设立了一家铁皮加工的个人独资企业。2010年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乙在3月15日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3)在本例中,乙另外设立铁皮加工企业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4)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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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尽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丙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

(2)乙在3月15日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未经投资人同意,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因此,乙在没有征得甲的同意情况下,与A企业订立合同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该合同无效。

(3)在本例中,乙另外设立铁皮加工企业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未经投资人的同意,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由于都是从事铁皮加工的企业,因此,乙在未征得甲的同意情况下,不得另外开立铁皮加工企业。

(4)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为: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所欠税款;③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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