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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答题  张某出资设立一家服装经销店,经营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1年后,张某因病委托朋友李某管理该店。由于李某管理不善,该经销店财产已所剩无几。债权人相继找上门来,要求张某归还欠债。张某宣称自己没有能力还债。债权人告上法庭,要求用张某和李某的家庭共有财产抵偿债款。经法院查明,张某在设立登记时并没有明确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  (3)对该企业所欠债款,法院应否支持债权人的要求?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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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1)张某不能以自己的劳务作价出资。根据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作价出资。
  (2)张某可以委托李某经营管理其个人独资企业。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3)法院不应支持债权人的要求。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张某设立企业时并未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所以不应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至于李某,并非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是经营管理人员,不应为企业债务对债权人承担个人责任,也不应该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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