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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选题甲、乙两公司的住所地分别位于北京和海口,甲向乙借款100万元,双方在上海签订借款合同,但合同对履行地点和还款期限均无明确约定,双方也未能就有关内容达成补充协议,依照合同其他条款及交易习惯也无法确定。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 A 、乙对甲的诉讼时效应自乙要求甲偿还借款之日起3年
  • B 、乙对甲的诉讼时效应自乙给予甲的还款宽限期届满之日起3年
  • C 、乙诉甲借款合同纠纷案北京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 D 、乙诉甲借款合同纠纷案上海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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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C】

选项A不正确B正确:①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3年;②未定有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的请求权,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本题甲未表态)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选项C正确D不正确: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甲住所地,北京)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②如果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甲所在地,北京)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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