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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选题 人民法院受理了鑫荣企业的破产案件,管理人接管鑫荣企业后,新达共创企业向管理人提出取回破产受理前出租给鑫荣企业的一台机器设备,经查,该机器设备已在破产受理前由鑫荣企业转让给天互企业,已知天互企业已经支付设备价款,但该机器设备并未交付。关于该情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 、新达共创企业有权取回该设备原物
  • B 、由于天互企业支付了设备价款,因此新达共创企业无权取回设备原物
  • C 、天互企业向鑫荣企业支付的价款有权向管理人要求取回
  • D 、天互企业向鑫荣企业支付的价款应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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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本题主要考查的是取回权。根据规定,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已向债务人支付了转让价款,但依据物权法的规定未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依法追回转让财产的,对因第三人已支付对价而产生的债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①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②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作为共益债务清偿。题干中由于不满足物权法中善意取得的要件,因此天互企业不能取得设备所有权,新达共创企业有权取回该设备原物,同时天互企业因支付对价而产生的债务由于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因此应作为普通债权申报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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