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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选题甲向乙借款,并将其1辆电动三轮车出质给乙。在质押期间,为向丙借款,乙擅自将该三轮车出质给不知情的丙,丙欠丁借款到期,丁多次催讨未果。某日,丁趁丙不在家,将该三轮车偷偷骑走。之后向丙声称:“如不还借款,就以三轮车抵债。”下列有关三轮车占有的性质及效力的说法中,符合《物权法》规定的有( )。
  • A 、丙可基于占有返还请求权请求丁返还三轮车
  • B 、丙可基于物权请求权请求丁返还三轮车
  • C 、乙因甲的出质而善意占有三轮车
  • D 、丁对三轮车的占有属于恶意占有
  • E 、丁基于对三轮车的占有而取得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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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B,D】

(1)选项A:占有返还请求权是指占有人的占有物被侵害时,可以请求侵害人返还占有物的权利;(2)选项B:由于丙基于善意取得而取得质权,因此可行使物权的返还请求权;(3)选项C:设立质权不要求以善意伪条件,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4)选项D:丁明知自己无占有的权源,而恶意偷走了三轮车,因此属于无权占有、恶意占有;(5)选项E:留置权的成立须债的发生与留置财产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的留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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