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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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选题 甲建筑设备生产企业将乙施工单位订购的价值10万元的某设备错发给了丙施工单位,几天后,甲索回该设备并交付给乙,乙因丙曾使用过该设备造成部分磨损而要求甲减少价款1万元。下列关于本案中债的性质的说法,正确的有(  )。
  • A 、甲错发设备给丙属于无因管理之债
  • B 、丙向甲返还设备属于不当得利之债
  • C 、乙向甲支付设备款属于合同之债
  • D 、甲向乙少收1万元货款属于侵权之债
  • E 、丙擅自使用该设备对乙应承担侵权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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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C】

甲错发设备给丙,甲、丙之间构成不当得利之债,丙应予以返还,因此B项正确;乙向甲支付设备款显系合同之债,C项正确;乙要求甲扣减价款1万元是因为甲瑕疵给付(属于违约行为),仍是合同之债,D项错;丙擅自使用设备构成侵权,应当对设备的物权人承担侵权责任。问题是设备属于动产,动产所有权在移交占有时方能变动。因此,设备的合法物权人仍然是甲,丙应当对甲承担侵权责任而不是对乙,E项错(参见物权制度部分)。返回来再看A项为什么错?注意无因管理是为避免他人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丙占有该机器时擅自使用,显然并无为甲管理事务之意图,而是侵犯甲的财产权,因此双方之间构成的是侵权之债,而不是无因管理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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