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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综合题(主观)
    题干:2010年3月20日,上海的甲公司与北京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0吨化工原料,总价款为20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交货,甲公司在验货后7日内付款。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以其办公用房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由于办公用房经评估确认的价值仅为100万元,甲公司又请求丁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丙银行与丁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中也没有约定保证方式。4月10日,乙公司准备通过铁路运输部门发货时,甲公司的竞争对手告知乙公司,甲公司经营状况严重不佳,濒临破产。乙公司随即暂停了货物发运,并电告甲公司暂停发货的原因,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告知乙公司:本公司经营正常,货款已经备齐,乙公司应尽快履行合同,否则将追究违约责任。但乙公司坚持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急需这批货物,只好按照乙公司的要求,提供了银行保函。5月25日,乙公司收到银行保函,当日向铁路运输部门支付了运费并发货。货物在运输途中,遇泥石流灾害全部灭失。另外,借款合同到期后,甲公司没有偿还丙银行的借款本息。
    题目:乙公司暂停发货是否有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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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乙公司暂停发货没有法律依据。根据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有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可能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性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在本题中,乙公司并没有确切证据证明甲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而不适当地行使了不安抗辩权。因此,乙公司暂停发货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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