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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 税法Ⅱ 专业问答 正文
医疗机构个人与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何管理?
帮考网校 2020-08-13 18:26
精选回答

医疗机构个人与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何管理?

《关于医疗机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对医疗机构个人与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如下:

一、医疗机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1. 个人因在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任职而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2. 医生或其他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医疗机构,经营成果归承包人所有的,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 个人投资或个人合伙投资开设医院(诊所)而取得的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

二、提高了个人缴纳增值税起征点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1. 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纳税人,除规定外一律不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 结合实际对提高起征点后采取核定征税方法的纳税人可重新核定定额。

3. 对原按照应缴纳流转税的一定比例附征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后不再缴纳增值税,而仍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改变原附征方法,重新确定与新情况相适应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法。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1)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无正当理由。

2)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3)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三、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

1. 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

2. 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3.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

4.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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