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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财产转让所得及偶然所得应当如何计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个人财产转让所得及偶然所得计税方法如下:
一、财产转让所得
(一)应纳税额=(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20%。
(二)原值的确定:
1. 有价证券。其原值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一般地,转让债权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应予减除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每次卖出债券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该次卖出该类债券收入-该次卖出该类债券允许扣除的买价和费用)×20%;
一次卖出某一种类的债券允许扣除的买价和费用=购进该种债券买入价和买进过程中缴纳的税费总和÷购进该种类债券总数量×本次卖出的该种类债券数量+卖出的该种类债券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2. 建筑物。其原值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税费。
3. 土地使用权。其原值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税费。
4. 机器设备、车船:原值为购进价格、运输费用、安装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三)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1. 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 个人通过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债权,只处置部分债权的,其应纳税所得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1)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2)其应税收入按照个人取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合计数确定。
(3)所处置债权成本费用(即财产原值),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
(4)个人购买和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以及缴纳的税金等合理税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二、偶然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下面是针对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知识点举出的例题,供大家深入理解考点,希望大家能结合习题掌握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例题·计算题】2019年3月杨某以拍卖方式用100000元购入大华公司“打包债权”200000元,其中甲欠大华公司100000元,乙欠大华公司60000元,丙欠大华公司40000元。4月杨某从乙债务人处追回款项50000元。追回债权过程中发生有关税费3000元。
【答案】处置债权成本费用=100000×60000÷200000=30000(元);
应纳税额=(50000-30000-3000)×20%=3400(元)。
2020-06-08
202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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