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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加融资租赁是什么?:经营范围加融资租赁是什么?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和其他相关费用,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融资租赁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融资租赁的会计分录是什么?:经融资租赁的会计分录是什么?承租人: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孰低):未确认融资费用: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最低租赁付款额):出租人长期应收款(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未担保余值营业外支出(融资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贷融资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银行存款(初始直接费用)营业外收入(融资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经营租赁保理是什么?:经营租赁保理是什么?商业保理是一整套基于保理商和供应商之间所签订的保理合同的金融方案,包括融资、信用风险管理、应收账款管理和催收服务。保理商根据保理合同受让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并且代替采购商付款。如果采购商无法付款,保理商则付款给供应商。
融资租赁出租方会计处理是什么?:融资租赁出租方会计处理是什么?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营业外支出(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贷融资租赁资产(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银行存款(初始直接费用)营业外收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未实现融资收益
融资租赁承租人会计处理是什么?:融资租赁承租人会计处理是什么?借: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初始直接费用):未确认融资费用贷长期应付款(最低租赁付款额)银行存款(初始直接费用)
承租人对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是怎样的?:是指租赁合同中使用租赁财产并按约向对方支付租金的当事人。管理费用(出租人金额较大时也可以资本化):长期待摊费用(预付账款),租赁开始日(20×7年1月1日)A公司向B公司一次性预付租金150 000元:3年的租金总额为750 000元(假定A公司和B公司均在年末确认租金费用和租金收入:不能依据各期实际支付的租金的金额确定:此项租赁租金费用总额为750 000元。
融资租赁合同是什么?:融资租赁合同是什么?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出口货物退税是如何计算的?:融资租赁出口货物退税是如何计算的?向融资租赁出租方退还其购进租赁货物所含增值税。增值税应退税额=购进融资租赁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融资租赁货物适用的增值税退税率,【例题·计算题】某融资租赁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将一设备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给境外的甲企业使用。融资租赁公司购进该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销售额怎么确定?:1、融资租赁服务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 债券利息 - 车辆购置税,2、融资性售后回租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 - 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 发行债券利息,1、经纪代理服务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经营租赁决策分析是怎样的?:它是由大型生产企业的租赁部或专业租赁公司向用户出租本厂产品的一种租赁业务。承租人租赁期的现金流量=-税后租金=-租金×(1-所得税率),【提示】若合同约定设备日常维护、运营的相关成本由承租人承担,则设备维护费用是非相关现金流量,公司正在研究通过自行购置还是租赁取得设备。乙公司因大量购置该种设备可获得价格优惠:计算租赁方案及购买方案现金流量净现值,税后有担保的借款利率=8%×(1-25%)=6%。
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区别是什么?: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区别是什么?它是由大型生产企业的租赁部或专业租赁公司向用户出租本厂产品的一种租赁业务。它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用户)的请求,出租人出资向供货商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一项租赁合同,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由于租赁公司能提供现成融资租赁资产,融资租赁行为能使企业缩短项目的建设期限,经营租赁行为能使企业有选择地租赁企业急用但并不想拥用的资产。2、租赁程序不同。
什么是租赁物的权属?:租赁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租赁物一般是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主体能够实际占用或使用的。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2)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3)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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