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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考试共65题,分为单选题和多选题和客观案例题。小编为您整理第八章 物权法5道练习题,附答案解析,供您备考练习。
1、下列选项中,属于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的有( )。【多选题】
A.甲将自己的手机赠与女友
B.乙依法继承父亲的房屋一套
C.丙在汽车交易市场上购买小轿车一辆
D.丁在自己的宅基地上自建房屋一间
E.戊依法院判决取得争议房屋一套
正确答案:B、D、E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所有权的取得。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包括:继承、建造、法院判决、强制执行、公用征收、没收、罚款、收取孳息等。
2、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其产生的效果是( )。【单选题】
A.不影响合同效力
B.合同无效
C.合同待生效
D.合同可撤销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3、有关汽车所有权的归属以及抵押与租赁的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客观案例题】
A.经乙、丙、丁同意后,王某可以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取得时间是尾款付清之日
B.王某代甲清偿其欠付乙、丙、丁的债务后,可以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取得时间是汽车交付之日
C.由于汽车已经抵押给乙,甲庚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效
D.由于汽车已经出租给庚,丙即使已经办理抵押登记亦不得享有抵押权
E.甲庚之间的租赁关系,不受丙、丁的抵押权影响
正确答案:E
答案解析:(1)选项AB:乙的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的王某,王某取得汽车所有权无需经过乙的同意或清偿甲欠付乙的债务;另外,汽车所有权应自交付之日起转移,尾款付清但汽车未交付的,所有权不转移。(2)选项C: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3)选项DE: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4、甲、乙共同继承平房两间,一直由甲居住,甲未经乙同意,并在该房右墙加盖了一间房,并将三间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不久又将三间房一并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单选题】
A.加盖的房屋归甲所有
B.加盖的房屋归甲、乙共有
C.乙有权请求丙返还所购三间房屋
D.乙有权请求丙返还继承的两间房屋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共有、无权处分。加盖的房屋是一个独立的物,归甲所有,所以选项B错误。甲对继承房屋是无权处分,丙对该部分善意取得;甲对加盖房屋是有权处分,丙依买卖合同取得所有权。故乙对三间房屋均无权主张返还,所以选项C、D错误。
5、有关甲将该汽车出卖给王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客观案例题】
A.乙有权主张甲和王某间的《汽车买卖合同》无效
B.丙有权主张甲和王某间的《汽车买卖合同》无效
C.丁无权主张甲和王某间的《汽车买卖合同》无效
D.戊无权主张甲和王某间的《汽车买卖合同》无效
E.庚无权主张甲和王某间的《汽车买卖合同》无效
正确答案:C、D、E
答案解析:(1)选项AD:乙、戊(放弃前)享有的抵押权未登记,根本无法对抗善意的王某;(2)选项BC:丙、丁享有的抵押权虽已登记,但其效力在于阻止王某取得汽车的所有权,而非否决《汽车买卖合同》的效力;(3)选项E:庚是汽车承租人,并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即使本案标的为房屋,房屋承租人享有的优先购买权不属于物权,无法对抗王某的所有权。
2020-06-08
202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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