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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如何进行税收管理?
帮考网校2020-08-10 10:53
精选回答

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如何进行税收管理?

根据《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公告,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方法如下:

(一)非居民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认定

1. 国际运输业务,是指非居民企业以自有或者租赁的船舶、飞机、舱位,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等进出中国境内口岸的经营活动以及相关装卸、仓储等附属业务。

2. 非居民企业以程租、期租、湿租的方式出租船舶、飞机取得收入的经营活动属于国际运输业务。

3. 非居民企业从事上述规定的国际运输业务,以取得运输收入的非居民企业为纳税人。

(二)征收管理

1. 非居民企业应自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资格或运输合同、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自行或委托代理人选择向境内一处业务口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同时提供相关信息。

2.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实际发生并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的支出

收入总额是指非居民企业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等进出中国境内口岸所取得的客运收入、货运收入的总和。客运收入包括客票收入以及逾重行李运费、餐费、保险费、服务费和娱乐费等;货运收入包括基本运费以及各项附加费等。

3. 非居民企业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三)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

1. 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适用的国际运输收入或所得以及税种的范围,按照税收协定有关规定执行。(除执行税收协定涉及的其他税种外,本办法仅适用于企业所得税)

2. 非居民企业需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在纳税申报时自行报送或由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报送有关报告表和资料。非居民企业未按规定备案并提交资料的,不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3. 非居民企业可享受但未曾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且因未享受本可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而多缴税款的,可自结算缴纳该多缴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追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要求,并按规定补办备案手续,退还多缴的税款;超过前述规定时限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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