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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 税法Ⅰ 专业问答 正文
增值税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帮考网校 2020-08-14 11:37
精选回答

增值税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增值税纳税期限规定如下:

(一)纳税期限:1351015日;1个月;1季度

【提示】以一季度为纳税期限:

1.小规模纳税人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也可以选择以1个月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2.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二)报缴税款期限:以月(季)纳税,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

(三)进口货物: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

一、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

1.一般为机构所在地;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批准可由总机构汇总纳税的,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非固定业户增值税纳税地点——销售地或应税行为发生地

(三)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无需在劳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四)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五)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租赁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六)进口货物: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七)扣缴义务人: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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