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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证据的审核认定内容有哪些?
证据的审核认定,是指法官在听取当事人对证据的说明、对质和辨认后,对证据作出的采信与否的认定。证据审核认定的内容是:审核认定证据的真实性;审核认定证据的关联性;审核认定证据的合法性。
1. 证明力大小
法定机关证据优先:
(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其他书证;
(2)鉴定意见、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公证或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
法庭证据优先:
(1)法庭主持勘验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制作的勘验笔录;
(2)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原物优先:
(1)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2)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无利害关系优先: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证据链优先: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2. 可以直接认定的证据: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4)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
(5)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6)庭审中,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认可的,法院可以予以认定,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7)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提示】在行政赔偿诉讼中,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时,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而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3. 推定主张事实成立(2019年新增)
(1)原告或者第三人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或者第三人有利的,可以在开庭审理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行政机关提交;
(2)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法院可以推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基于该证据主张的事实成立;
(3)持有证据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证据或者实施其他致使证据不能使用行为的,法院可以推定对方当事人基于该证据主张的事实成立。
4. 证据搜集的要求
关联性:是否具有证明关系+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
合法性:形式是否合法+取得是否合法。
真实性:形成的原因+发现证据的客观环境+是否原件+复制件与原件是否相符+证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5. 接受询问义务(2019年新增)
(1)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2)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加以佐证的,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6. 瑕疵证据
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
(3)应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4)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6)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
(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手段获取;
(4)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在港澳台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
(6)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7)被当事人或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
(8)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9)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10)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
不能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
(1)对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行政行为后或在诉讼中自行收集;
(2)被告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
(3)原告或第三人在诉讼中提供、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4)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
(5)对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采纳的,原告或第三人证明:
①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
②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③鉴定意见错误、不明确或不完整。
(6)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例外: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依法收集和补充的证据,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7)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
下面是税务师考试的例题,为大家说明这个知识点在考试中的应用,供大家深入理解考点。
【例题·多选题】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查( ),属于对证据真实性的审查。
A.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存在亲属关系
B.鉴定意见的作出是否依据科学的方法
C.录音资料与待证事实是否有关联
D.复制件证据是否通过欺诈手段获得
E.行政执法文书上印文的真伪
【答案】ABE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证据的审查认定。证据真实性的审查,主要是审查证据形成的原因;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证据是否为原物、原件,复制件、复制品与原物、原件是否相符;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所以,选项ABE正确。证据的关联性审查,主要是审查证据与待证事实是否具有证明关系;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影响证据关联性的其他因素。选项C属于对证据关联性的审查。证据合法性的审查,主要是审查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选项D属于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
行政诉讼中证据的审核认定内容有哪些?:行政诉讼中证据的审核认定内容有哪些?是指法官在听取当事人对证据的说明、对质和辨认后,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认可的,法院可以推定对方当事人基于该证据主张的事实成立。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4)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
行政诉讼中对证据的收集有哪些要求?:人民法院有权要求补充证据。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收集: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补充证据,①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1)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提示】人民法院在调取证据时:
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有哪些?:行政诉讼证据是能够证明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有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行政诉讼的证据的作用是证实或说明行政案件的真实情况是否存在,任何一个行政案件的真实情况都需要用证据来加以证明。被告提供的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
2020-06-08
202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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