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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知识点:行政诉讼证据与法律适用(五)
帮考网校2020-09-22 14:18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知识点:行政诉讼证据与法律适用(五)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帮考网分享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的有关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

(七)行政诉讼认证

认证是法院对证据进行审查进而认定其效力的诉讼活动。法院的认证围绕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具体考虑证据的来源、证据的形式、证据的内容、证据取得的方法、证据之间的关系、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等。

1.对真实性的审查

1)证据形成的原因;

2)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

3)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4)提供证据的人或证人与当事人是否有利害关系;

5)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例:对证据形成的原因的审查,属于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

2.不能作定案证据的情形: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

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

4)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

5)在域外或港澳台地区形成的没有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

6)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复制件或复制品;

7)被当事人或其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

8)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9)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

10)其他不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的证据。

3.不能作为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

1)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

2)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

3)原告或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4)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

4.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的证据

1)未成年人所制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

3)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4)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6)经过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7)其他。

注意:不能作定案证据,意味着该证据的取得或形式等不满足合法性,或者法律不承认其真实性;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意味着认可其合法性,但不完全承认其真实性。考生需要区分两者的相似情形,以免混淆。

1: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复制件或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

2: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3:未成年人所制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4: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

5.证明效力的优先规则

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2)鉴定意见、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

5)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

6)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7)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8)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9)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过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

6.自认、司法认知和推定

1)自认

A.在庭审中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事实予以认定,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B.在不受外力影响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认可的,可以认定该证据的证明效力。对方当事人予以否认,但不能提供更充分证据进行反驳的,可以综合全案情况审查认定该证据的证明效力;

C.在行政赔偿诉讼中,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时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而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1:当事人的自认,法院应当认可。(×)

2)司法认知

A.众所周知的事实;

B.自然规律及定理;

C.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D.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

E.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除自然规律及定理以外,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时,法院不能予以认定。

3)推定

A.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不提供或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没有证据;

B.原告或者第三人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或者第三人有利的,可以在开庭审理前书面申请法院责令行政机关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行政机关提交,因提交证据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预付。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基于该证据主张的事实成立。

C.持有证据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证据或者实施其他致使证据不能使用行为的,法院可以推定对方当事人基于该证据主张的事实成立。

7.认证错误的处理

1)庭审结束前发现错误的,应当重新进行认定;

2)庭审结束后宣判前发现错误的,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更正并说明理由,也可以再次开庭予以认定;

3)有新的证据可能推翻已认定的证据的,应当再次开庭予以认定。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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