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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知识点:行政诉讼证据与法律适用(一)
帮考网校2020-09-22 14:14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知识点:行政诉讼证据与法律适用(一)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帮考网分享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的有关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

一、行政诉讼证据

(一)行政诉讼证据及其特征

行政诉讼证据是行政诉讼中,一切用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它既包括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也包括人民法院在必要情况下调取的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具有区别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特征,如证据形成于行政程序,证据种类上存在现场笔录这一特有的证据类型,主要用于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举证责任上对原告倾斜,由被告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以确保双方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的实质平等。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

1.书证

书证是作为证据的文书。是以文字、符合、图画等表达或反映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表现为行政决定书、公证书、证明书、许可证、执照、通知、文件,图表、账册、信函等。

1)原则上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节录本。

2)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3)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4)被告提供的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5)提供外文书证,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并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2.物证

物证作为证据的物品。是以其存在的外形、规格、质量、特征等物品的物理状态来证明案件事实,不带有任何主观内容的材料。

1)原则上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2)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3.视听资料: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等手段反映出的声响、影像或其他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1)原则上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

3)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4)提供的外国语视听资料,当事人应同时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并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4.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建立在计算机应用、通信技术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的基础上,以一定的数字格式为表达形式,能够传递和交流信息的文字、符号、图形等材料。表现为电邮、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当事人应当移送原始存储介质;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送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返还时,应当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同时附带提取、复制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5.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当事人以外了解案情的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对案件事实的陈述。证人应当是能够正确表达意志的自然人,证言是事实性陈述而非主观意见的表达。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6.当事人的陈述

当事人就其所经历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由于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和虚假性。

7.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由鉴定部门指派具有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的人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从而得出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结论。

行政诉讼中的鉴定结论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在必要情况依职权提交鉴定人进行的鉴定;另一类是被告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意见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

2)应有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

3)应有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4)应有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5)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6)对于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还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8.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对物品、现场等进行查看、检验后所作的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记录。

9.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对某些事项当场所作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记录。被告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除外。

例:现场笔录未有当事人签名的,法院不予认可其证据效力。(×)

此外,对于境外形成的证据,当事人应当向法院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双重认证);当事人提供的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具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证明手续。

例:对于境外形成的证据,当事人应当向法院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据。(×)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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