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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知识点:行政诉讼证据与法律适用(四)
帮考网校2020-09-22 14:17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知识点:行政诉讼证据与法律适用(四)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帮考网分享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的有关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

(五)行政诉讼证据的提交

1.被告提交证据

1)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被告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5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例:被告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取证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取证。(×)

3)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应当提交而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

2.原告和第三人提交证据

1)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

2)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2)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3)被告有证据证明其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依法应当提供而没有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4)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

(六)行政诉讼质证

质证是在法庭主持和当事人的参加下,对当庭出示的证据进行相互对质辨认、质疑和核实的证明活动。

1.质证的方式

原则上应当公开开庭质证。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2.质证的对象

原则上所有证据均必须经过法庭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下列证据无须质证:

1)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原告或第三人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由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须质证);

2)当事人在证据交换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不须质证;

3)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除确有必要外不再质证;

4)被告经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决定缺席判决,被告所提供的证据原则上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但是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

例:行政诉讼中,未经质证的证据均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3.二审中的质证

二审中除遵循质证的一般规则外,还须对以下两种证据进行质证:

1)当事人存有争议的一审认定证据;

2)当事人提供的新证据,具体包括:

A.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

B.当事人在一审中依法申请调取未获准许或未取得,法院在二审中调取的证据;

C.原告或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

4.再审的质证

1)当事人提供的新证据;

2)因原生效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而提起再审所涉及的主要证据。

5.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的质证,应当出示原件或原物。但下列情况除外:

1)出示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庭准许可以出示复制件或复制品;

2)原物或者原件已不存在,可以出示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一致的其他证据;

6.证人出庭作证的质证

1)经准许,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的情形:

A.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

B.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C.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

D.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

E.其他特殊原因

2)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法院许可。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庭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以及是否延期审理。出庭证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法庭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但组织证人对质的除外。

1:原告在庭审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法庭应不予准许。(×)

2:原告在庭审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法庭应决定延期审理。(×)

7.鉴定意见的质证

1)当事人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的,鉴定人应当出庭;

2)鉴定人因正当事由不能出庭的,经法庭准许,可以不出庭,由当事人对其书面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3)原告或第三人有证据或正当理由表明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意见可能有错误,如鉴定部门或者鉴定人不具有相应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等,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应予准许。

8.原告或第三人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出庭说明的情形:

1)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真实性有异议的;

2)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数量有异议的;

3)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保管有异议的;

4)对行政执法人员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

5)其他。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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