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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知识点:行政诉讼裁判与执行(一)
帮考网校2020-09-22 14:00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知识点:行政诉讼裁判与执行(一)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帮考网分享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的有关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

一、行政诉讼裁判

(一)判决、裁定与决定

1.行政诉讼判决

行政诉讼判决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终结时,对实体问题作出的处理结论。现行法上,独立的行政诉讼判决包括: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

2.行政诉讼裁定

行政诉讼裁定是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为解决特定的程序问题作出的处理。

1)不予立案,驳回起诉,管辖异议。这三种裁定属于可以提起上诉的裁定;

2)终结诉讼,中止诉讼,移送管辖或指定管辖,诉讼期间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或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准许或不准许撤诉,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准许或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行政行为,撤销或变更一审裁定等,均以裁定形式作出。

3.行政诉讼决定

行政诉讼决定是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的审理和执行过程中,为了保证诉讼的继续进行,对某些特殊事项作出的处理。

具体包括:管辖权的转移、申请回避的处理、对妨害行政诉讼采取强制措施、起诉期限或审理期限的延长、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审判委员会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强制执行生效裁判、决定不公开审理、指定鉴定、指定法定代理人、确定诉讼费用的承担等,均以决定形式作出。

(二)行政诉讼一审判决

1.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属于原告败诉的判决形式,具体适用于以下情形:

1)针对作为的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无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明显不当等情形。

2)针对不作为的行政行为: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给付义务不成立,具体表现为:

A.被告无法定职责或给付义务;

B.被告虽具有法定职责或给付义务,但实际已经履行;

C.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给付义务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

D.被告虽未履行法定职责或给付义务,但具有正当理由。

3)其他情形:如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废止的;行政诉讼中被告改变原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经审理认为原行政行为合法的。

2.撤销判决

1)撤销判决分为全部撤销和部分撤销,并且在撤销的同时可以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2)适用条件: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只要具有以上任一种违法情形,并不属于履行判决、给付判决、确认判决或变更判决的适用情形,即应当作出撤销判决。

3)重作的限制:法院在作出撤销判决的同时,可以责令被告重作行政行为。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是,有两种情形不受前述重作限制:一是被告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与原行政行为的结果相同,但主要事实或者主要理由有改变的;二是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与行政行为的结果相同的行政行为。如果行政机关违反规定,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法院应当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监察、人事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4)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造成损失的,法院可以作两种选择:

A.撤销判决转为确认违法判决。

B.在判决撤销的同时,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a.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b.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c.向被告及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d.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建议有权机关进行处理。

3.履行判决(行为给付)

1)被告无裁量空间的履行判决: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被告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2)被告有裁量空间的履行判决: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3)因行政机关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法院应当判决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该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

例:王某通过国家法律考试,司法部拒绝发给法律从业资格证,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判决司法部重新作出处理。(×)

4.给付判决(金钱给付)

原告申请被告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的理由成立,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而拒绝或者拖延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

此外,对于行为给付和金钱给付的案件处理,2018年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

1)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原告未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2)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5.确认判决

确认判决包括确认违法判决和确认无效判决两种类型:

1)确认违法判决

确认判决可以适用于以下情形:

A.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B.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所谓“程序轻微违法”,是指处理期限轻微违法,通知、送达等程序轻微违法及其他程序轻微违法,且对原告依法享有的听证、陈述、申辩等重要程序性权利不产生实质损害的情形。

C.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D.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E.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

1:县政府对某甲作出强制拆除其违章建筑的决定,并已执行完毕,某甲提起行政诉讼,如法院认定该强拆决定违法,应当作出撤销判决。(×)

2:王某在街头被人殴打,期间曾向执勤民警求助,但民警并未采取任何行动,王某认为民警构成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定不作为成立,应当作出撤销判决。(×)

2)确认无效判决

确认无效判决适用于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或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

原告起诉请求撤销行政行为,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行为无效的,应当作出确认无效的判决。

原告起诉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法院审查认为行政行为不属于无效情形,经释明,原告请求撤销行政行为的,应当继续审理并依法作出相应判决;原告请求撤销行政行为但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裁定驳回起诉;原告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注意:提起撤销之诉,可以直接对接确认判决,但提起确认无效之诉,却不能直接对接撤销判决。

此外,2015年5月1日之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法院不予立案。

3)确认判决的附随判决

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经释明,原告请求一并解决行政赔偿争议的,法院可以就赔偿事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一并判决。法院也可以告知其就赔偿事项另行提起诉讼。原告或者第三人的损失系由其自身过错和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共同造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各方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以及在损害发生和结果中作用力的大小,确定行政机关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6.变更判决

1)适用情形:原则上,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因而变更判决的适用范围极为有限,仅限于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到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情形。

2)不利变更禁止原则: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此外,还有两种特殊情形,需要予以关注:

1.复议维持案件的判决

1)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

2)法院依职权追加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对原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决定可以作出相应判决。

3)法院判决撤销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可以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4)法院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应当同时判决撤销复议决定。

5)原行政行为合法、复议决定违法的,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或者确认复议决定违法,同时判决驳回原告针对原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

6)原行政行为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因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由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7)原行政行为不符合复议或者诉讼受案范围等受理条件,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一并驳回对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起诉。

8)原行政机关不作为,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法院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应当同时判决撤销复议决定。

此外,如果复议决定改变原行政行为错误,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可以一并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或者判决恢复原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2.行政协议的判决

1)确认有效与继续履行判决: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协议有效、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

2)补救或赔偿判决:被告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3)解除或确认无效判决:原告请求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理由成立的,判决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

4)被告变更、解除行政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法院判决给予补偿。

3.对当事人恶意串通诉讼的处理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判决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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