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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知识点:行政诉讼程序(二)
帮考网校2020-09-22 14:05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知识点:行政诉讼程序(二)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帮考网分享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的有关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

行政诉讼程序部分主要包括起诉与受理,行政诉讼审理程序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起诉与受理

(一)起诉条件

1.肯定条件

1)原告适格;

2)有明确的被告。原告提供被告的名称等信息足以使被告与其他行政机关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具体包括:

A.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B.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C.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D.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E.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F.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G.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H.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I.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单独或者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补偿诉讼的,应当有具体的赔偿、补偿事项以及数额;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供明确的文件名称或者审查对象;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应当有具体的民事诉讼请求。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明确诉讼请求。

4)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2.否定条件

1)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2)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3)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4)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关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具体情形如下:

A.自由选择型

除非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行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立案的机关管辖;同时立案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依法立案。

B.复议前置型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依法立案。复议前置型的情形具体包括:

其一,自然资源的确权行为。

对于侵犯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确权行为,必须先行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例:某公司通过招投标获得某片土地的使用权,但一直未进行开发,土管局遂对其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某公司不服,应当先申请复议。(×)

其二,纳税争议。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发生是否纳税、纳多少税、如何纳税、向谁纳税等纳税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只有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例:王某不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被税务局从银行账户划拨欠缴的税款,王某不服,应当先申请复议。(×)

其三,关于经营者集中的行为。

不服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禁止经营者集中、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的决定,应当先行申请行政复议,然后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其四,《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行政拘留。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对因集会游行示威而作出的拘留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裁决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复议终局型

其一,相对复议终局。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

其二,绝对复议终局。

a.省级政府的自然资源确权的复议决定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b.对外国人出入境的强制或处罚

外国人对行政机关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此外,还有一种行政决定终局的情形。行政决定终局属于既不可以申请复议也不可以提起诉讼的情形,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拘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5)重复起诉的;

重复起诉是指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相同或后诉的诉讼其你去被前诉裁判所包含的情形。

6)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7)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8)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9)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

不符合上述肯定条件,或符合其中任一项否定条件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已经立案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二)立案登记制

立案登记制与立案审查制相对,法院在立案阶段只对起诉状内容和材料是否完备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行政诉权。

1.当场立案登记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2.7日内决定立案

法院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7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例:法院在接收起起诉状后7日内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暂缓立案。(×)

3.立案指导与释明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4.不予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5.一律接收起诉材料,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6.责任与救济

1)“三不责任”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投诉,上级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飞跃起诉”

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起诉。上一级让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立案、审理。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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