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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知识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二)
帮考网校2020-09-22 14:48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知识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二)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帮考网分享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的知识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起来看看吧!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具体规定

(一)肯定概括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的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诉讼中的原被告具有恒定性,即只能是处于被管理者法律地位的一方起诉处于管理者地位的行政主体,即“民告官”。

(二)肯定列举

1.行政处罚案件

1)《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

2)《行政处罚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所设定的处罚种类,如通报批评,强制收回土地,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等。

3)非法定的变相处罚,如“开学习班”,罚看车辆远光灯一分钟等。

2.行政强制案件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具体而言:

1)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了避免危害或控制危险,制止违法行为,或保护证据的需要,暂时地以强制手段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进行控制的措施。《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

2)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或由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对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中规定的义务,采取强制手段,强迫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包括执行罚,代履行,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3.行政许可案件

1)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

2)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销、撤回、注销等事项作出的决定。

3)认定行政许可的标准是内在特征而不是名称。行政许可涉及公安、卫生、土地、城建等各行各业,立法分散,名称不统一,如登记、批准、同意、执照、许可、检验、准许、特许、注册、备案、审核、检定等。是否构成行政许可,在于该事项是否属于行政相对人必须经过行政机关准许,方可开展活动,否则将被认可为违法。

4)行政系统内部的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

4.行政确权案件

1)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行政确权行为是行政机关依职权或应申请,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属争议予以甄别、认定,并作出裁决的行为。上述自然资源确权行为之外的其他行政确权行为,是否可诉须具体甄别: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医疗事故鉴定,公证行为等,目前不承认其行政可诉性;行政机关开出的介绍性、婚姻登记、房屋产权登记等可诉性得到认可。

5.行政征收、征用案件

1)行政征收是行政机关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强制收归国有的行为,典型如土地、房屋的征收。

2)行政征用是行政机关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使用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或劳务的行为,如警察在执法时征用车辆。

3)无论是行政征收还是行政征用,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相对人补偿,行政相对人对征收、征用或是补偿决定不服,均可提起行政诉讼。

6.不作为案件

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包括:

1)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职责。

2)相对人提出了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应当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或已经通过其他途径知悉的除外。

3)行政机关事实上不履行法定义务,且不履行职责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

4)不具有客观上履行不能的情形。

7.侵犯经营自主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案件

1)行政机关侵犯企业、个体经营者依法享有自主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经营自主权主要包括:

①企业对其经营管理的财产的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②机构设置、人事管理和劳动用工自主权;

③生产经营决策权和投资决策权;

④产品、劳务定价权;

⑤产品销售权;

⑥物资采购权;

⑦进出口权;

⑧留用资金支配权;

⑨联营、兼并权;

⑩拒绝摊派权。

2)行政机关干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协议的设立、变更、解除,对土地的经营、流转等。

8.侵犯公平竞争权的案件

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主要表现为:

1)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2)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动。

3)以设定歧视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4)对外地经营者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等。

5)其他。

9.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这里的义务既可以是财产义务,也可以是行为义务。违法的形式包括:

1)法律、法规没有设定义务,但行政机关要求公民履行义务。

2)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要求履行义务,如收费不出具法定的收据。

10.行政给付案件

公民在年老、疾病、失业等情况下,享有从国家获得物资帮助的权利。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11.行政协议案件

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需要注意的是:可以作为行政诉讼案件受理的不包括行政系统内部达成的协议,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就行政协议争议提起诉讼。

例:某客运公司与市政府签订交通线路特许经营协议。因客运公司未履行协议内容,市政府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其他案件

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除前述规定外,人民法院还受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如因国家贸易、反倾销、反补贴引起的行政案件,少年收容教育决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争议、教育行政案件、设施使用费征收案件、计划生育案件、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等。

这里的其他案件类型,作为兜底条款,一方面对权利类型进行扩展,另一方面准许单行法律、法规拓展。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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