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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知识点: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帮考网校2020-09-22 15:03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知识点: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帮考网分享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的知识点: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一起来看看吧!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受理的事项范围。《行政复议法》采用了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对行政复议范围进行了界定,具体而言:

一、概括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首先,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具有恒定性。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只能是处于被管理者地位的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不能以行政相对人为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

其次,申请审查的标的是行政行为。并非行政主体的所有行政活动都可作为被审查的对象,如程序性的行为、其他规范性文件等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再次,行政复议既可审查不合法的行政行为,又可审查不合理的行政行为。

最后,行政复议限于对合法权益的保护。合法权益不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但不合法的利益、不属于申请人自身的合法权益均不能纳入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二、肯定列举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行政处罚);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行政强制措施);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部分行政许可);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自然资源的行政确权);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协议);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违法要求履行义务);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部分行政许可+行政登记);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行政不作为);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行政物资帮助);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三、否定列举

(一)内部人事行为。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对这些决定引起的争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例:工商局的公务员小王因在工作时间在办公室打麻将,被处以记过处分,小王只能通过申诉途径寻求救济,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二)居间行为。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对这些处理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例:赵某和张某因债务纠纷在街头争执并拳脚相向,公安局民警孙某对两人进行劝解,并最终使得双方各有步达成调解协议。后赵某不服调解协议的处理方案,不能对调解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而可以对原债务纠纷提起民事诉讼。

(三)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致的排除事项。如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行政终局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总的来说,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除行政复议终局这一例外情形外基本一致。因此,有关行政救济的排除事项,详见第九章“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部分的内容。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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