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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帮考网分享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的知识点:行政复议的审理,一起来看看吧!
八、行政复议中的和解和调解
(一)行政复议中的和解
1.和解的事项限于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
2.和解的时间限于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
3.和解出于双方自愿,签订并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获得行政复议机构准许;
4.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5.和解内容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例1: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可口头达成和解协议,但须获得行政复议机构准许。(×)
例2:行政复议程序中达成的和解协议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
(二)行政复议中的调解
1.调解的事项包括因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纠纷,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补偿纠纷;
2.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3.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4.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5.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例:行政复议程序中达成的和解协议与调解协议,均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
九、行政复议的中止和终止
(一)行政复议的中止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
1.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5.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6.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7.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8.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二)行政复议的终止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1.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2.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4.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5.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而复议中止满60日仍未确定的(中止转终止);
6.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而复议中止满60日仍未确定的(中止转终止);
7.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而复议中止满60日仍未确定的(中止转终止)。
例: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行政复议中止。(×)
十、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
行政复议中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可分为依申请附带审查和依职权附带审查两种情形:
(一)依申请附带审查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
例:行政复议中涉及规范性文件需要由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处理的,终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
(二)依职权附带审查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
十一、审理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法律规定少于60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例1: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规定行政复议审理期为30日的,适用30日的审理期限。(×)
例2: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审理期限为90日的,适用90日的审理期限。(×)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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