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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帮考网分享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的知识点:行政许可案件的审理,一起来看看吧!
一、受案范围
(一)受理的事项
1.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相应的不作为。
2.行政机关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作出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其相应的不作为;
3.未公开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未提供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记录;
4.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
(二)不受理的事项
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告知补正材料、听证等程序性行为原则上不予受理。但是,如果上述程序性行为导致许可程序终止的除外。
例:行政许可过程中的程序性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适格被告
(一)一般情形
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应以作出该决定或行为的机关为被告。
(二)经上级批准、由下级决定的情形
当事人原则上应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下级机关为被告。但是,如当事人对批准或者不批准行为不服一并提起诉讼的,以上级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
(三)下级初审,上级决定的情形
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初步审查并上报,当事人对不予初步审查或者不予上报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为被告。
(四)统一办理行政许可的情形。
当事人对统一办理行政许可行为不服,以对当事人作出具有实质影响的不利行为的机关为被告。
三、证据制度
(一)许可行为基础的不予认可
作为被诉行政许可行为基础的其他行政决定或者文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1.明确缺乏事实根据;
2.明确缺乏法律依据;
3.超越职权;
4.其他重大明显违法情形。
(二)第三人举证或法院调取证据
1.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供证据的,与被诉行政许可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
2.第三人无法提供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政府调取;
3.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也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
四、法律适用
(一)原则从新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许可案件,应当以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后实施的新的法律规范为依据。
(二)例外从旧
行政机关在旧的法律规范实施期间,无正当理由拖延审查行政许可申请至新的法律规范实施,适用新的法律规范不利于申请人的,以旧的法律规范为依据。
例: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许可案件,遵循原则上从旧,有利于当事人时从新的法律适用规则。(×)
五、判决情形
(一)第三人提供或者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能够证明行政许可行为合法性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被诉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违反当时的法律规范但符合新的法律规范的,判决确认该决定违法;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人民法院审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案件,认为原告请求准予许可的理由成立,且被告没有裁量余地的,可以在判决理由写明,并判决撤销不予许可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四)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原告查阅行政许可决定及有关档案材料或者监督检查记录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在法定或者合理期限内准予原告查阅。
例:人民法院审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案件,认为原告请求准予许可的理由成立,且被告没有裁量余地的,可以在判决理由写明,并判决撤销不予许可决定,责令被告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六、违法赔偿
(一)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共同违法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确定责任份额
被告与他人违法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作用等因素,确定被告的行政赔偿责任;
(三)免除赔偿责任
被告已经依照法定程序履行审慎合理的审查职责,因他人行为导致行政许可决定违法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一并审理民事赔偿案件
在行政许可案件中,当事人请求一并解决有关民事赔偿问题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七、合法补偿
(一)补偿程序
1.一并要求补偿
受到损失的当事人在对撤回或变更许可的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可以一并要求行政补偿。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对该行政补偿纠纷一并处理。
2.单独要求补偿
须以补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补偿义务机关不予答复或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补偿标准
一般在实际损失范围内确定补偿数额。对于特许,按照实际投入的损失确定补偿数额。
(三)补偿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补偿案件可以适用调解。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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