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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知识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
帮考网校2020-09-22 14:47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知识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帮考网分享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的知识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起来看看吧!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解决的是哪些行政争议可以被人民法院受理的问题,决定了行政机关受司法审查的范围,人民法院监督依法行政的范围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诉权受保护的范围。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宽窄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如行政权的运行效率、行政权在国家社会治理中的地位、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力量对比、法官知识的局限性、行政法律规范的完备程度、公民权利意识水平等。

从界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方法来看,主要涉及到立法模式和划分标准的问题。

具体而言:

(一)立法模式

立法模式主要包括三种类型:分别为列举式、概括式和混合式。列举式的优点是比较明确,便于操作,缺点是容易挂一漏万;概括式的优点是比较全面,但因抽象而不够明确;比较理想的立法模式是结合两种立法模式的混合式,我国《行政诉讼法》采用的正是混合式,即正面概括与正反面列举相结合的模式。

(二)界定标准

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由的界定标准包括行政行为标准和合法权益标准,具体而言:

1.行政行为标准

1)主体要素。行政行为的作出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行政行为的主体要素排除了党组织、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未获授权的组织所作出行为的行政可诉性。

2)行政职权要素。行政行为是一种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因此,即便满足主体要素,诸如国家行为、公安机关作出的刑事司法行为、公务员的个人行为、行政机关的民事行为、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等因不满足行政职权要素,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3)外部要素。行政行为作用于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外部法律关系,诸如行政机关对其成员的管理行为,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行为等属于因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而不能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4)效果要素。行政行为能够产生行政法上的法律效果,如行政调解、行政指导、重复处理行为、过程性行为等,因不具备行政法上的法律效果,而被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受诉受案范围并不排斥事实行为,如违法使用警械。

5)具体要素。目前,针对不特定对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只能在针对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当中附带请求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2.合法权益标准

1)行政诉讼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权利救济,限于合法权益,而不保护非法利益。

2)概括而言,是以人身权和财产权为主,并包括公平竞争权、自主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劳动权、知情权等合法权益。

3)行政诉讼保护的是当事人自身的权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出于公益目的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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