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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帮考网分享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的有关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
一、涉外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概述
当事人中的原告、第三人具有涉外因素的行政诉讼。
1.主体的涉外性
(1)主体的涉外而非标的的涉外;
(2)原告或第三人涉外而非被告涉外;
(3)涉外的主体包括外国人、外国组织、无国籍人和国籍不明的人;
(4)港澳台地区居民或组织不是涉外主体,但诉讼制度如代理、期间和送达可参照涉外行政诉讼的规定。
例1:涉外行政诉讼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具有涉外因素的行政诉讼。(×)
例2:港澳台地区居民对内陆行政机关提起的行政诉讼属于涉外行政诉讼。(×)
2.涉外行政诉讼的类型
(1)涉外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2)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
(3)外国人入出境行政案件;
(4)其他涉外行政案件,如外国人缴纳所得税案件,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案件等。
(二)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则
1.国家主权原则
(1)对于原告或第三人涉外,但以我国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为诉讼标的而引起的行政争议,只有我国人民法院享有行政审判权,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涉外行政纠纷不得由外国法院审判;
(2)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
(3)如果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必须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如果是委托律师以外的人代理人,不受到这一限制。
例:涉外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必须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
2.平等原则
在涉外行政诉讼中,外国当事人与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同等的地位。平等原则属于国际法上的“非歧视原则”或“国民待遇原则”在涉外行政诉讼中的具体表现。
注意:平等原则适用于行政诉讼上的权利和义务,而不适用于实体法上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公民与外国人在我国法律上实体权利是否同等取决于实体法的具体规定。
3.对等原则
涉外行政诉讼中,如果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法院对该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施加同样的限制。对等原则是对平等原则的补充。具体而言:
(1)通常适用于对诉讼权利的限制,而非权利的赋予;
(2)对诉讼权利的限制是指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该国享有的诉讼权利低于该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普遍标准;
(3)对诉讼权利的限制不作形式上的区分,不论是立法上的限制还是实务中的限制,是针对我国的限制,还是对该国以外国家的普遍性限制;
(4)对等原则是一种被动适用的原则,我国法院不能首先限制,而只能在他国歧视行为之后适用。
(三)涉外行政诉讼的具体制度
1.管辖制度
第一审国际贸易案件由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由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2.证据制度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我国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未办理证明手续的域外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3.代理制度
委托律师代理人须中国律师,委托其他代理人按照《行政诉讼法》关于委托代理的一般规定。
4.期间制度
对于在我国没有住所的涉外行政诉讼当事人,上诉期间为收到一审裁判之日起30日内,上诉答辩期间为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30日内,公告送达推定为已移送的期间为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
5.送达制度
(1)条约送达:适用于缔结或参加了关于送达的双边或多边条约的情形;
(2)外交送达:适用于未缔结或参与关于送达的双边或多边条约,但建立了外交关系的情形,由审判的法院报请省级法院,然后由省级法院报外交部,再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委托送达:具体包括三种情形:
A.委托使领馆送达:适用于在我国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委托我国驻该国使领馆送达;
B.委托代理人送达:适用于委托代理中具有该委托送达授权的情形;
C.委托代表机构送达:适用于受送达人在我国设立有代表机构的情形。
(4)邮寄送达:适用于受送达人所在国允许邮寄送达的情形;
(5)公告送达:适用于上述送达方式都无法送达的情形。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知识点信息,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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