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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知识点:行政诉讼参加人(二)
帮考网校2020-09-22 14:22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知识点:行政诉讼参加人(二)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帮考网分享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的知识点:行政诉讼参加人,一起来看看吧!

三、行政诉讼被告

行政诉讼被告是实施行政行为而被原告指控侵犯其合法权益,由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一)行政诉讼被告的确认

1.原则上,原告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为被告。

2.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与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相对应的是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具体表现为撤销、变更、责令履行、确认违法等复议决定,如仅仅改变原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或定性的法律依据,不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

在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案件中,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行政复议决定既有维持原行政行为内容,又有改变原行政行为内容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内容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3.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改变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但未改变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视为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无效,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但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除外。

4.复议机关不作为,即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案件、受理之后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复议申请、受理后不按期限作出复议决定的,由原告选择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或复议机关中的一方作为被告。

须注意:法考中经常考查经复议案件的被告确认,考生一方面需要把握何谓“改变”、“维持”以及复议机关“不作为”,另一方面须区分每种情形对应的被告确认,

5.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与授权组织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共同行政行为的主体为共同被告。

6.行政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或者个人作出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7.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8.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9.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认定为行政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10.行政行为的作出需要上级机关批准的,对外生效的行政决定书上盖章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行政许可的诉讼案件中,行政许可需要经上级机关批准的,下级机关和上级批准机关为共同被告;行政复议案件中,行政行为需要经上级机关批准的,以批准机关为复议被申请人。

11.当事人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其职能部门为被告;对其他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开发区管理机构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以设立该机构的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

12.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13.当事人对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以及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为被告。当事人对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以及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协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14.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从事的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二)被告资格的转移

1.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2.行政机关被撤销的,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三)被告的变更与追加

1.被告的变更

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若原告不同意变更被告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2.被告的追加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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