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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帮考网分享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的知识点:行政诉讼参加人,一起来看看吧!
四、行政诉讼第三人
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是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经自己申请或法院通知,参加到原、被告已经开始但尚未结束的行政诉讼程序中的当事人。
须注意:在行政诉讼参加人当中,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原告、被告以外的行政诉讼当事人。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情形
1.原告型第三人
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亦即实际上具有原告资格,如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受害人或加害人、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同被处罚人、行政裁决或行政确认案件中的双方当事人、受到行政行为间接影响的共同利害关系人,只有其中一方作为原告起诉,另外一方则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2.受到案件处理结果影响的第三人
虽然与被诉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但是行政案件的处理结果影响其合法权益,可以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如甲公司与某市政府签订了关于建设公园的行政协议,甲公司将其中的部分建设内容分包给乙公司,某市政府单方面解除该行政协议,甲公司因而解除了与乙公司的分包协议,乙公司虽不能以原告的身份对某市政府单方面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但如甲公司起诉,乙公司可以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
3.被告型第三人
法院认为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法院应当将其追加为第三人。
(二)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行政诉讼第三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因而具有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诸多诉讼权利,如提出管辖权异议、提供证据、辩论、委托代理、申请回避、上诉等。例如,被遗漏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是,因行政诉讼第三人毕竟是参加由原告一方提起的诉讼,因而不具有专属于原告的权利,如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撤诉等。
(三)第三人的追加
1.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第三人,其不参加诉讼,不能阻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2.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与行政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义务或者减损其权益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
五、行政诉讼共同诉讼人
行政诉讼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具体而言,包括两类:
(一)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必要的共同诉讼,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因而是不可分之诉,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如共同被处罚人、共同受害人、共同起诉的法人与其法定代表人、共同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等。
(二)普通的共同诉讼人
普通的共同诉讼是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因而是可分之诉,法院出于效率的可以合并审理。如某市政府在“禁摩限电”的执法运动中,处理了一大批违规的摩托车和电动车,其中有部分车主对某市政府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可以将其合并审理。普通的共同诉讼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对同一事实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2.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4.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
须注意: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情况下,应该以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与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此时的共同诉讼,既不同于诉讼标的同一的共同诉讼(原行政行为与复议行为是两个行为),又不同于普通的共同诉讼(必须列为共同被告)。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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