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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是 ,受托方已纳消费税(280+100)*0.2=76 委托方收回全部销售=(649.6/1.13)*0.2-76=38.97我知道如果收回后以高于受托的计税价格出售,不属于直接销售的,要申报消费税,可以扣出受托方已代扣代缴的消费难到代扣代缴的消费是,有组价按组价,没得组价就是受托方的出售价
为什么不是 ,受托方已纳消费税(280+100)*0.2=76 委托方收回全部销售=(649.6/1.13)*0.2-76=38.97我知道如果收回后以高于受托的计税价格出售,不属于直接销售的,要申报消费税,可以扣出受托方已代扣代缴的消费难到代扣代缴的消费是,有组价按组价,没得组价就是受托方的出售价
♪Aileen☆1回答 · 2749人浏览2749人浏览 ·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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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考网答疑老师 资深老师 02-26 TA获得超过9350个赞 2024-02-26 05:43


首先,关于您提到的消费税计算问题,我们需要明确几个概念:

1. **代扣代缴**:指受托方在销售委托方商品时,按照法定税率预先扣除并代为缴纳的消费税。
2. **组价**:通常指由税务机关规定的,用于计算消费税的参考价格。
3. **计税价格**:委托方收回商品时的计税依据,通常是销售价格。

根据您的描述,问题似乎出在计算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以及委托方收回销售时的税务处理。

**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计算:**

公式正确,但计算可能有误。根据您的描述:
`(280+100)*0.2 = 76`
这里假设280和100是含税的销售收入,且税率是0.2(20%)。这个计算得出的76是受托方应代扣代缴的消费税。

**委托方收回销售时的计算:**

您提供的计算公式:
`(649.6/1.13)*0.2-76=38.97`

这里1.13可能是增值税税率(13%)的倒数,用来从含税价格转为不含税价格。但这个计算似乎没有正确反映消费税的退税或抵扣逻辑。

正确的逻辑应该是:

- 如果委托方收回商品后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那么委托方需要根据实际销售价格申报消费税。
- 在这个过程中,委托方可以扣除受托方已代扣代缴的消费税。

计算公式应该如下:

1. 确定不含税的销售收入(以组价或受托方出售价为准)。
2. 减去受托方已代扣代缴的消费税。
3. 计算应补缴或可退还的消费税。

如果以组价计算:
`应补缴或可退还的消费税 = 组价 * 消费税率 - 受托方已代扣代缴的消费税`

如果没有组价,以受托方的出售价计算:
`应补缴或可退还的消费税 = 受托方不含税出售价 * 消费税率 - 受托方已代扣代缴的消费税`

请根据具体的情况选择正确的计税依据进行计算。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到您,如果还有不清楚的地方,请随时提问。我会耐心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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